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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不得违反质量标准要求,损害用户利益。维修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厂。维修车辆出厂,必须由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并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车辆出厂时,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按照出厂技术条件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向用户提供由专职质量检验员签发的维修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由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其他各类维修的车辆出厂时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的由专职检验员签字后才能出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合格出厂后,应当有一定的保修期。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的保修期最少为一个半月或者一万公里;汽车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修理的保修期最少为十日或者两千公里。
  在保修期内,维修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无偿返修,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所建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并发放《检测许可证》。
  检测站对维修后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维修质量和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维修不合格的车辆,责令原维修企业或者个体维修户重新进行维修,检测费用由原维修企业或者个体维修户承担;维修合格的,检测站免收检测费用。
  维修企业或者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仲裁。检测站可以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 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公开维修收费标准和维修配件价格,严格按照省交通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费用定额和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计算维修作业工时费用和收取维修费、材料费。
  没有统一规定定额和标准的车辆的维修工时费用定额、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统一规定的定额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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