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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在本省境内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汽车专项修理和摩托车修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经营除前款之外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境外投资者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应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汽车、摩托车维修市场和维修能力的供求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开业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履行如下报批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一)填写《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三)外引内联举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再报省或者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上述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大中型维修企业需经过筹建的,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筹建手续;筹建结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开业申请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八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更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账户。
  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停业原因、起止时间。
  第九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停业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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