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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企业及个体维修户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维修、维护或者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部队对外营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单位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上述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三)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拟定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做好资料分析工作。
  第四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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