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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六、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自行审批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商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违反规定被市计委否决的建设项目,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不得再进行建设,否则将按《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1.银行不办理建设资金拨付手续和贷款。
  2.水、电、气、热供应部门不予接用源设施。
  3.规划和土地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违章建筑要令其拆除。
  八、不向市计委备案的自行审批建设项目,一律无效,由市计委按计划外工程进行处理。
  上报市计委备案的自行审批项目,不包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
  九、今年4月10日前,已报市计委,但尚未审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暂行规定》自行审批条件的,一律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审批。
  十、按规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年度投资规模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以下办法办理:
  1.各区、县、局(总公司)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向市计委申报下年度本系统自行审批项目所需投资规模。年度计划下达后,需追加安排的投资规模,可以随时向市计委申报。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审批项目所需的投资规模,由主管的区、县、局(总公司)核报市计委。
  2.市计委根据区、县、局(总公司)申报的投资规模,经综合平衡,将投资规模计划指标切块下达给各单位,由其自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计划下达。
  3.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要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正当,并已经落实;水和能源供应落实;征地、拆迁及其他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做完。
  4.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切块指标内自行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办备案,并抄送各有关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安排的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
  今年已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大本的建设项目,其年度计划的调整,凡符合《暂行规定》审批条件的,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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