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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
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京计基字[1992]第551号 1992年4月27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
  京计基字(1992)第443号《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下发给你们,为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和执行,现制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的内容,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的内容,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市经委系统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办法,由市经委确定。
  3.各单位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内容和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自行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含市计委“切块”下达给区、县包干使用的市财力投资)。
  2.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各类自有资金。
  3.中央、部队和外省市单位与我市地方单位合建生产性项目(含商业、餐饮业)所吸收的建设资金。
  4.通过金融系统发行建设债券所形成的资金。
  5.发行股票的收入。
  6.以下的建设资金也视同自筹建设资金:
  (1)商地方金融机构安排的国内自贷自还贷款、租赁资金。
  (2)国外赠款及经国家或市审批同意使用,但不用市担保的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
  三、凡土建工程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超过50%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市计委切给区、县包干使用的市财政投资,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按《暂行规定》所指定的投资方向使用。
  五、《暂行规定》中确定不能自行审批的六个方面的建设项目,按附件一的目录执行。如确需建设的,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计委审批。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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