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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征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征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撤除道路检查站的布告》(鄂政发[1992]37号),对于全省扩大开放,保障公路畅通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故意钻改革空子的情况,特别是一部分车属单位和个人片面理解《布告》精神,偷漏、拖欠公路费收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我省公路费收近期大幅度下降,直接影响了我省交通事业以至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现就加强公路征费稽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规费是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搞好公路费收是交通征稽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公路费收稽查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两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努力搞好公路费收征稽工作。全省凡拥有机动车辆(购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缴纳公路费收的义务,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主动向交通费收征稽部门按时缴纳,不得偷漏和拖欠。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养路费缴讫标志。
  二、机动车辆都要严格执行“凭牌证行驶,缴牌证报停”的规定。对于既不报停又不缴费的车辆,由县级交通征稽部门每月五日前开出清单交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十五日内应将偷漏、拖欠公路费收车辆的牌照和行车证扣留,交给县(市)交通征稽部门保管,车主按数如期补缴后发还。公安交警部门路检时,应同时检查养路费缴讫证,对无缴讫证的车辆应扣留牌照和行车证,并及时转交同级交通征稽部门,责令车主限期补缴。
  三、交通征稽人员应持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佩戴胸章,积极地上门,到车站、码头、渡口、停车场、货物集散地和道路上停驶的车辆进行公路费收稽查。发现偷漏公路费收的车辆,如现场不能缴清或拒缴的,应扣留车辆牌照和行车证,发给限期补缴凭证。车属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公路费收征稽工作,不得阻扰和拒绝。
  四、县(市)交通征稽和公安交警部门应于每月五日交换车辆资料。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缴费情况必须实行联合检审。未经交通征稽部门审验签章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办理技术检审手续,也不办理车辆新增、入籍、过户、转籍、报废等变更和异动手续。每季度应定期组织几次联合上路,对车辆缴纳公路费收情况进行稽查。公安交警要将公路费收征稽工作列入车辆“安全联片组”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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