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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
(京政发[1991]56号 1991年10月9日)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
  你们所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草案悉。市政府同意所拟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补助的标准,并对标准条文作了修改,请即按修改的条文发布施行。
  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其标准根据原住正式房屋的间数、路途远近计算,按每间50元至100元补助。多次周转搬家的,按实际搬家次数补助。
  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提前1天,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20元,按天累计,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元。
  三、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30元。
  拆迁人用木板房、无木“四防”房、简易工棚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免收房租,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取暖费15元。
  拆迁人用正式房屋临时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四、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除按本规定第三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外,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一个月至半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超过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用房临时安置,延长过渡期限的,延期期间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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