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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收取煤制气工程入户管网建设费的办法

长沙市收取煤制气工程入户管网建设费的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2年3月11日)


  《长沙市收取煤制气工程入户管网建设费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现予颁布实施。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住户,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50号文件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湘价费(1992)字第43号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供气范围。第一期规划供气区域为八一路以南,人民路以北,芙蓉路以东,车站路以西。第一期可供应4.16万户居民用户和少数公用福利用户、营业性用户及工业用户用气。
  二、收费对象。凡在上述供气范围内且建筑物符合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户)、公用福利用户(包括职工食堂、医院、学校等)、营业性用户(包括饭店、宾馆等)及工业用户均应按本办法收取入户管网建设费。
  三、收费和供气原则。根据自愿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谁出资,谁受益,先出资,先受益的办法供气。
  四、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按一户一灶计算,每灶1700元,其中:气源建设费700元,庭院管网和户内管道及煤气表等代建费1000元。
  福利性、营业性和工业用户的气源建设费标准按日均供气立方米计算,其标准分别为:
  (一)福利性用户每立方米400元;
  (二)营业性用户每立方米700元;
  (三)工业用户混合煤气每立方米500元;水煤气每立方米200元。
  福利性、营业性和工业用户各自的庭院管网、户内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购置费用自理,由煤制气工程指挥部负责设计、施工和安装。工程费用按实结算。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居民、福利用户的费用,除煤气表及安装费200元必须由受益用户个人承担外,其余可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受益者个人承担。生产、经营性用户的费用,属新建扩建工程需要安装管道煤气的,可列入工程预算;属改用管道煤气的,可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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