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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后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
管理后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1992]251号 1992年3月31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根据市政府[91]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房管局统管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昌平等10个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10个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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