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2]5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全省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二、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主管省属单位、中央委托省管理的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发放许可证等项工作;
(三)审批并主管以湖北省名义在省内外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地、市、州、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按照《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通知精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