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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三、广泛筹集批发市场建设资金兴办批发市场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批发市场建设资金,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地、多渠道筹集。对一些规模比较大、能发挥调控作用的批发市场,各级政府应适当提供专项建设资金和组织银行贷款,作为引导性投资,并在税收、交通运输和用地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多家兴建,共同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合商业、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人员、资金等条件或者采取集资入股等办法兴建批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地支持和帮助各个部门或企业兴办批发市场,做好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批发市场建设除主办单位投资和政府专项资金外,还可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一是城市商业网点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二是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部分周转金;三是向用户预定,出资者优先按排摊位;四是由当地集市贸易税留成中安排一部分;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财政返回的罚没款中安排一部分。六是各级银行安排部分贷款。凡用贷(借)款建设的市场,属于新建的,投产后从市场收取的集市贸易税全部和市场管理费、摊位费(租赁费)的各提取80%,单独列账,用于还贷(借),直到还清贷(借)款为止;属于扩建的,原有市场收取的费、税数额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集市贸易税全部和市场管理费、摊位费(租赁费)的各80%单独列账,用于还贷(借),直到还清贷(借)款为止。以上均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四、妥善解决批发市场的场地问题批发市场的场地选择必须从有利商品吞吐,方便经营出发,对产、购、销、运、存等因素全面考虑,以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已纳入市场建设规划的场地,不得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
  五、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各类批发市场都要搞好服务配套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服务设施,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予以建设,以增强服务功能,妥善解决经营者的食宿、运输、储存、工具、租赁、存贷汇兑,邮电通讯、政策咨询、治安及其它代办服务等问题,同时逐步建立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引进帮销、泄余补缺,不断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吸引力、辐射力和竞争力。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继续大力发展专业运销户,不断扩大贩运队伍,允许他们对国家放开的商品进行长途贩运,经营批发,参与竞争,促进批发市场的发展。
  六、加强批发市场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所有批发市场都要成立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健全市场管理体制,制定通行的交易规则。市场的管理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鼓励进场交易,限制场外交易,查处违法交易活动。城建、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要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管而有法,活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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