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国从事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如承包工程、工程投标和考察,洽谈劳务合作事宜、派出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执行援外任务,组派以劳务为主的贸易团组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其中,涉及技术出口和贸易的事项,应商省经贸委。
4、在合肥、芜湖等六市和省经贸委、科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范围以外的各类出国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外办审批,合肥、芜湖等六市和省经贸委、科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派往与我国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地区团组、人员出国事项时,应征得省外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友好城市(包括经贸伙伴关系)间的交流合作项目,应商省外办。
5、省经贸委、科委、外办和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统一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加盖本部门印章,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本批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期一年”,发文代字分别为“皖贸出任字”、“皖科出任字”、“皖外出任字”、 皖国合出任字”。批件抄省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6、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委托的四个省直审批单位申报出国团组、人员时,应以行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文件的形式提出报告,报告内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省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临时出国开展对外经贸面务活动,可由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 凡有地、厅级(含副地、厅级)干部参加的出国团组,各地、各部门组派十五人(含十五人)以上的各类出国团组,赴海外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常驻人员,赴法国、印尼、以色列、南朝鲜、南非等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团组、人员,以及需要省政府办公厅协办的出国事项,由上述四个省直委托审批单位归曰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四、 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兄弟省、市、自治区组团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借调我省人员参加,应事先征得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后,即可向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合肥、芜湖市的县处级以下人员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其他县、处级以下人员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外办确认;副地、厅级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报省政府办公厅确认。
我省各地、各部门组团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借调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员参加,亦应事先征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此类团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填发;其他委托单位审批的,由省外办凭审批单位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填发相应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