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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审批手续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
人员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
运输企业及审批手续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精神,现就简化部分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组派的部分出国团组、人员,按以下办法审批:
  1、合肥、芜湖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时,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下同)人员的出国事项。分别使用“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发文代字分别为“合政出任字”、“芜政出任字”,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芜湖市组派科学技术交流团组,亦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对有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一年内第一次出国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2、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时,省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统一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本批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期一年”,发文代字分别为“马政出任字、”“铜政出任字”、 “ 宜政出任字”、“黄政出任字”,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外办、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3、合肥、芜湖等六市政府要加强对派遣出国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审批制度。其中,对所辖有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临时出国开展商务活动,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二、 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在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外,蚌埠、淮南、淮北市和各地区、省直各单位派遣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以下办法审批:
  1、出国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如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考察、验收、培训、实习,技术出口和技术服务,洽谈合资、合作、三来一补和易货贸易,赴境外企业工作,采购、推销产品和售后服务,举办或参加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在本省内组派跨地区、跨部门经贸商务团组,组派以贸易为主的劳务团组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审批。
  2、出国从事科技交流、合作活动,如科技考察,进行多边、双边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科技学术会议,参加或举办科技展览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科委审批。其中需报国家科委批准的事项,由省科委直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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