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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移动由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应事先征得当地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排除。
  第四十二条 距交通信号灯二十米以内,不准设置与信号灯的颜色、形状相似的灯具。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或者驾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计程出租客车未安装有效计程器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冰雪、泥泞道路上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牵引机动车辆的;
  (二)违反驾驶室乘人规定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四)拖拉机挂车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五)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试车或教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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