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辆临时停车后,通行路面宽度应在三点五米以上;
(三)在坡道上停车时,须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四)距停车地点五十至三十米时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三十四条 非机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二)在非交叉路口通过划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须在人行横道内推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穿道路,须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有关人员应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案,如实提供证言。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不准在交通护栏上搭、晒物品;
(三)通过人行天桥时,不准向下抛物;
(四)精神病患者和智力发育不健全者在道路上行走,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三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
(二)乘坐客车只准从乘客门上、下。乘坐货运机动车只准从车辆的右侧或车辆的尾部上、下;
(三)不准与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闲谈。不准有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道路
第三十八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对道路进行中修、大修或改建、扩建,应事先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时间、范围以及拟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进行协商后,再行施工;需要立即对道路进行中修以上规模的抢修时,应口头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其他部门、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用和交通管理费。道路上的设施发生意外故障需要立即抢修的,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