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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不准在同车道内并行,不准曲线竞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转弯、变换车道、驶离停车地点、调头驶入正常车道后,必须及时关闭转向灯。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二)空车让重车先行;
  (三)货车让客车先行 ;
  (四)教练车让其他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经环形路口,左转弯的车辆走内环,直行和右转弯的车辆走外环。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道路渡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经渍水地,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须减速慢行。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下陡坡前,应挂入低速档,下陡坡时不准换档。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应选择适当位置停车或减速慢行,让对方车先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上陡坡距坡顶三十米以内及下陡坡时不准超车;遇道路前方阻塞时,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超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试车或进行教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位置悬挂试车号牌或教练号牌;
  (2)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路段、时间内进行;
  (3)不准载运或乘坐与试车、教练无关的货物和人员
  (4)试车时,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5)教练时,须在持有教员证的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一侧有障碍物,剩余通行路面不足七米时,另一侧距障碍物两端三十米内的路段内不准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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