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塞或耳机收听广播、录音;
(四)驾驶摩托车时,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牵引车辆。驾驶货运汽车时,车厢内不准载人。若需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
第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准驾证。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八条 客车顶行李架上附载小件行李,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点八米,从顶行李架底面起不准超过零点八米,宽度、长度不准超过行李架。附载行李的质量不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无顶行李架的客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车厢外,不准载物。
第十九条 侧三轮摩托车载物,物品必须在挂半斗内,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附载其他人员及货物。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长度、宽度、高度任何一项超过
《条例》规定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载运,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行驶;
(二)机动车载运,须在超出部分的端点处,白天挂红色标志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三)车厢内不准乘人;
(四)非机动车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载运,须在二十二时后至翌日晨五时前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室内乘坐的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
(二)驾驶员身边不得单独乘坐学龄前儿童;
(三)手扶拖拉机驾驶员两旁不准载人;
(四)从事短途运输的拖拉机挂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