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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室(区)内及两侧和前挡风玻璃上,不准堆放或张贴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颜色、车型的变更,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挂车的总质量不准超过主车行驶证上核定的准拖挂车总质量;
  (二)汽车拖带挂车,总长度不准超过二十米。被拖挂车的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长度和宽度;
  (三)拖拉机拖带挂车,总长度不准超过十米。被拖挂车的长度不准超过主车长度的一倍,宽度不准超过主车宽度的三十厘米;
  (四)挂车的牵引架须对称,与主车连接时应牢固、可靠。
  第十一条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车;
  (二)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绳索的长度应为五至七米;
  (三)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四)牵引装置须牢固并连接可靠。
  第十二条 半挂车、大型平板车、铰接式客车和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拖带挂车的机动车不准再牵引车辆;载有货物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平板车除外)不准被牵引,但在影响道路畅通时,可被牵引至路边;制动器失效的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
  第十三条 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专用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室上方安装有红色标志灯;
  (二)车厢或车罐两侧喷印有“禁止烟火”的字样或标志;
  (三)排气管装在车前,管口指向车身左侧;
  (四)车厢尾部安装接地链。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除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外,还须携带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不准赤背、赤足或穿高跟鞋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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