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标记:
(一)货运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营运三轮车在规定的部位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
(二)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规定的部位喷印单位(个体)名称或代号(标记);
(三)小型出租客车在规定的部位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计程出租客车须安装有效的计程器;
(四)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规定的部位打印钢号。
第六条 汽车须装备灭火器。汽车教练车须安装供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和副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