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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53号令《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下同)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公用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并设立明显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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