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环保工作两年以上;
(三)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保工作一年以上或三个月以上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第七条 凡在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环境监理员条件。环境监理员需经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考核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与聘用。
第八条 环境监理员职责:
(一)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录相、拍照、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二)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并视其情况提出有关要求;
(三)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对拒绝和以各种形式阻挠环境监理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环境监理员有义务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有关执法监理证件。凡不再担任环境监理工作或调离监理工作岗位者,应收回环境监理证件及证章。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需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通讯设备和必要的现场监测器材。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监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予批评与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