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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设立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其业务受长沙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计划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并报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劳动人事部门备案。长沙开发区年度用工计划实行单列,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按所需数量报省劳动厅直接下达。
  第五条 长沙开发区企业内所有人员统称企业员工。企业所需员工,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以合同的形式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员工和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企业依据劳动合同可解聘和辞退员工,员工可自主选择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或对无正当理由阻止员工合理流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仲裁。
  第七条 企业员工可以在档案中保留原有身份、工资级别、职称,档案存放在长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到长沙开发区后即按长沙开发区的规定执行。解除合同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和其他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新接收单位确定。
  第八条 企业聘用员工,原则上应从具有长沙市城镇户口人员中聘用。确需招用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含从农村招工),按我省现行有关招工、招聘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长沙开发区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聘请国外专家到长沙开发区企业任职的具体办法按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受聘在长沙开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予保留,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原系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按全民所有制身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他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集体所有制身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可自主决定员工工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工资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长沙开发区内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劳动部门负责为企业全体员工开展待业、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障金。中途退出长沙开发区企业的员工,养老保险金转给新接收单位所在保险机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新单位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建立安全责任制,使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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