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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1.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35%。
  长沙开发区内机关、文教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可按其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受让人转让经减免用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应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补交减免额。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应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批准。同时,缴纳土地增值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标准,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同意并进行登记,由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批准。抵押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建筑物及其基础设施一并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无偿收回。需要拆除的附着物,由受让人拆除或交纳拆除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长沙开发区岳麓山科技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七: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的建设,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发〖1992〗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长沙开发区岳麓山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企业员工(含企业各类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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