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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长沙开发区岳麓山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委、长沙海关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六: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长沙开发区用地,由国土部门一次性审批划拨,交长沙开发区办公室统一开发使用。
  第二条 长沙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出租。允许境内外企业或个人在长沙开发区内租让土地或参予与土地开发。
  第三条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长沙市建委和市国土管理局指导下,负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的工作。
  进入长沙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申请,有偿取得规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规定和开发区规划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第四条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依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管理登记费、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费等。收费标准由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使用年限确定。以上费用收入作为科技开发区建设基金,由办公室管理,用于长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与保护。
  第五条 各类土地费用在1995年底前不调整。以后随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和地理环境的变化等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2年。
  各类费用一次性支付的:将给予优惠,分年度支付,遇费用调整时,按新标准缴纳。
  第六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出让;2.招标出让;3.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办法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出让合同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与受让人签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出让年限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50年,最长不超过70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年向办公室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并按续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缴纳出让费。
  第九条 受让人如确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书面论证、申述,报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修订出让合同,按规定补足费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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