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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附件四: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的建设和高新科技产品的开发,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的规定,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境外银行可在长沙开发区内设立办事处,创造条件建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在长沙开发区内直接投资。
  第三条 试办长沙开发区科技投资公司,由信托、保险、证券、交通银行及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参股。
  第四条 根据长沙开发区发展需要,适量增设有关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按照客户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客户的原则,允许企业在多家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允许专业银行业务交叉,但必须实行贷款证制度。
  第六条 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长沙开发区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40%。经国家批准,长沙开发区内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并创造条件使股票上市。
  第七条 长沙开发区内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弹性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第八条 各专业银行省、市分行对长沙开发区内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及科技开发贷款,实行倾斜政策,择优扶持。
  第九条 湖南外汇调剂中心对长沙开发区内企业所需的外汇额度,优先予以调剂。
  第十条 人民银行长沙分行负责协调和管理长沙开发区内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长沙开发区岳麓山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五: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经贸政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推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会同省外经委负责审核长沙开发区“三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和章程。省外经委颁发“三资企业”批准证书:省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享受地市一级“三资企业”的审批权限。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和省外资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审批意见;省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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