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范围将不断补充和修改,根据国家新技术产业政策,省科委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长沙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 l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A 3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均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
(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高新技术发明人或设计者创办的个体或私营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外商投资兴办的应占3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六条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将定期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由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到7一10年。
第八条 下列单位优先进入岳麓山科技园: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领衔兴办的和大中型企业举办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华侨、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创办或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联合创办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要求的企业。
第九条 长沙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