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91]486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办法,开展对退休职工以社会化为主的管理服务,有助于解除中方职工退休养老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性公司、乡镇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中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均列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并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以及《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筹发字[1989]1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要按《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以及《关于缴拨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1号)文件的规定,由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中方投资(经营)者全部职工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合资(合作)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不得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他们仍按原企业所有制继续参加我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费用,如原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已不保留法人地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在审定所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方案时,应将原企业退休职工安置管理办法报市劳动局审批. 本通知下发前,已将合资(合作)前退休的职工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的,应将其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