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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批复
(昆政复[1992]5号)


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水资源费进行调整,具体调价标准为松花坝城市供水每立方米由2分调为7分;滇池、螳螂川、阳宗海工业供水每立方米消耗水由2分调为6分,循环水由4厘调为1分;城市供水每立方米由5厘调为3分;农业供水每亩每年1.5元;渔业供水,渔塘由1-1.5分调为2-4分、网箱每平方米水面1角/年。各县区水库或其它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文件不再定。
  二、鉴于水资源收费提高后,自来水成本价格价格、销售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请市物价局就调价幅度进行测算,向省物价局申报。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要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和云政发[1991]5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二条 县以下国家或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遵照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由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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