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的通知》(京合总字(87)113号文件)精神发给退养职工的困难补贴,即: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4元;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6元;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8元。
3.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0元补贴。
4.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提高调整档案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京劳资发字(1990)185号文件)规定给退养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5元退养费。
5.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1)38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6元补偿金。
6.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京财预(92)206号)的规定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的人员,退休、退养费用标准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月起,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执行之月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退休、退养费用标准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不能列入统筹,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帮助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职工收入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退休、退养审批制度,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要加强退休、退养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宣传他们中间的好人好事。
第九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月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在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试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联合通知》((82)市劳险字第146号文件)及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建立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制度的通知》((83)市劳险字第38号文件)两个文件中有关“五七”职工退养、退休、退职金和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提取办法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