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
1.正式职工。
2.“五七”职工。
3.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
4.在本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职工。
第六条 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和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的职工,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2.按《
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7元的生活补贴费。
4.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费。
5.按北京市劳动局等6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
6.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0元补贴。
7.按《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8.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1)388号文件)的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6元补偿金。
9.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京财预(92)20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二)“五七”退养职工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按《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职工的退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