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一)单位内部的;
  (二)分家析产的;
  (三)涉及继承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应当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由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受理的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如发现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六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双方自愿或有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