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政府特别奖实施办法
(沈政发[1992]17号 1992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振兴沈阳经济多做贡献,促进科技成果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决定设立政府特别奖。
第二条 凡我市各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省、市驻沈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经国家(省、市)鉴定在我市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都可申报,中选者由市政府授予政府特别奖。
第三条 政府特别奖每年评选一次。同一项科技成果不能同时申报政府特别奖和沈阳市科技振兴奖。
第四条 奖励条件
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或星火三等奖以上奖励,在新产品统计期内一个财政年度获纯利税在一百五十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五百万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
(一)研究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使产品国产化率达51%以上,产品水平达到八十年代国际水平。
(三)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设备改造后运行可靠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成果的第一至第三完成人。
第六条 奖金数额
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第二完成人所得奖金为奖金总额的25%左右;第三完成人所得奖金为奖金总额的15%左右。
年获纯利税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奖金额为一万元。
年获纯利税在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奖金额为二万元。
年获纯利税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按《
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