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整顿
期间退休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92]346号 1992年9月4日)
经市政府有关委、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少数已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市属企业和区、县所属企业进行停产整顿(以下简称停产整顿企业)。为了保证停产整顿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停产整顿企业,在其整顿期间,仍在岗位工作的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要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继续提取统筹基金;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厂内待业人员,其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不计入统筹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统筹退休基金。
2.停产整顿企业中的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属于退休基金统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之外的由企业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