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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五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船舶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扣留的,扣留期间,由当地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监管,并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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