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本专业城建管理法规;
(四)具有较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向各种违章行为做斗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各级城管监察队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市城管监察大队:
(一)依据市城建管理的目标,制定监察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制订全市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各中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对各中队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对监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稽查;
(五)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执行城建管理监察任务;
(六)组织全市城管监察队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
二、区城管监察中队:
依据市容、环卫管理法规、规章,在辖区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的;
3、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在城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沿街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褪色、破损,影响市容观瞻的;
12、盗窃、损坏市容和环卫设施及其附属物的;
13、其他违反市容、环卫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各专业监察中队的职责范围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第十一条 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务中,遇有超出城建管理职能范围的情况,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监察中队原则上以所在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执法单位的名义执法并承担法律责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条件的城管监察中队,在其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