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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抚顺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2]73号 1992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工作,强化城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市城管监察队伍是市政府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被授权(委托)的管理部门实施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规划、园林绿化、河道管理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队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城市建设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城管监察实行市容、环卫综合监察执法与专业监察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区内以街路为中心,分块划段,由各综合监察中队定岗、定人、定责,依据《抚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乱抛杂物、乱吐痰、乱张贴、乱堆物、乱摆摊、乱搭建行为实施处罚的通告》等规章,实行综合监察执法。
  第四条 城管监察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城建局对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归口领导,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和专业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六条 城管监察队实行大队、中队建制,中队根据需要可设置分队。
  市城管监察大队,受市城建局直接领导;区城管监察中队,受区城建局领导;各专业监察中队,受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执法单位领导。
  各中队在业务上均受市城管监察大队领导,执行重要或特殊任务时,由大队统一调动。
  第七条 城管监察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大队政委、中队指导员分别负责本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各中队长、指导员的任免应报大队备案。
  第九条 城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热爱城建管理事业,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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