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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
财政专户存储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1年12月31日 京财综[1991]25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收费票据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市政府(1989)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我局京财综(1991)1474号《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几项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今后需增、减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的手续报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不属于行政性、事业的收费不准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二、凡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综(1991)313文件的规定,按时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和资金平衡月报表。
  三、各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国家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除外)做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和财政局核定的应存金额纳入各级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由财政局根据单位的正常需要及时拨还。有收费收入并应存专户而未存的单位不准购买票据,并按违纪查处。
  各单位在财政局开立预算外资金专户可视各单位具体情况并征处得财政部门同意采取下列二种形式:
  1、由主管部门开立资金专户,统一汇缴。
  2、各所属单位分别开户自缴。
  四、凡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单位,必须事前经各级财政局综合计划部门审查资金并核对专户结存情况,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外资金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办理有关控购手续。对应存专户而未存的收费资金一律不准购买专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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