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两厢合拢工程
(南厢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4号 1992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中央有关单位:
两厢合拢工程即从菜户营向东沿至玉蜒桥,沿南护城河南侧全长5.1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地下市政管线工程(以下称南厢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通两厢、缓解中央”战略部署的第三战役。南厢工程的建设,对于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改造南城和发展南城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由“西厢”工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南厢工程建设。为加速南厢工程进度,现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征地范围内(包括原有国有土地和新征的土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均应按照《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户原自有房屋居住过宽的,补偿时,首先主要按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互相结算结构差价;其中,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其二,对坚持要作价补偿并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的住房过宽户,由区政府按房改政策办理,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公房使用权。其三,对自愿少要安置房屋的,可按不同地段条件,每少要一间给予1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2.拆迁为群众生活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房屋,确需就近新建的,由当地区政府统一安排。
3.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可在原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再上调20%,即从1986年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212.1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54.52元,估价方法不变。
二、迁建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农民自有住宅房屋,参照
《细则》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可以组织原拆原建,也可以按村镇统一规划建房区。产权调换后,互相结算结构差价。
三、南厢工程任务紧迫,拆迁工作应简化程序,可采取边拆边办、边办边审、边审边补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