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食品、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消纳处理场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都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
第十条 无力对责任区消杀四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与除害消杀站签订合同,委托有偿大力消杀。除害消杀站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四害进行消杀,确保消杀效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应当重新无偿进行消杀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除四害的实际需要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各级爱卫会、防疫站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
(三)进行四害消杀技术指导,提供除四害咨询服务;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有权向受检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进行四害密度调查和监测。除四害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密切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爱卫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参加四害消杀活动的。
(二)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的;
(三)妨碍、干扰除四害检查监督管理的。
逾期不改正的,爱卫会可以指派除害消杀站强行消杀,按规定收取消杀费用,并对个人处以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受到处罚仍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妨碍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