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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二十三、境外投资者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账户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国内投资者从开发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国内其他地区。汇往其他地区的利润,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二十四、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予以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二十五、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进出口权,其他企业经批准可以有进出口权,进口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货物,出口企业的产品。
  允许有进出口权的省内外外贸企业在开发区内建立进出口公司,负责代理开发区内无进出口权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二十六、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和经特许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设备物品,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内企业专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因特殊情况不能外销,经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核实补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后,才能内销。
  二十七、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其内销产品和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者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十八、开发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经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投资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满5年撤出,应当缴纳已退税款。
  二十九、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属于境外投资者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的,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质量明显高于国内水平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都可以替代进口或者扩大内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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