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员和工人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十八、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国国内职员和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
十九、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二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规划统一征拨土地,向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使用场地,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出让金收费办法,根据不同土地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不同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报贵州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参与开发区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可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续约。成片土地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投资兴建开发区的公用基础设施,形成工业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按开发区规划自办或招商引进工业等各类项目。对已开发的土地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对于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边开发边招商。
二十一、在开发区开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事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依率征税、超出沿海特区优惠政策部分全额返还的办法。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按15%。其中:
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第1年至第5年免收,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收取。
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收,第3年至第5年减半收。其中被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继续减半收。
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只收取10%的所得税。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收,第2年和第3年减半收。
开发区内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自销售之日起,1至3年内全部返还产品税和增值税。
二十二、原在开发区内的烟、酒、汽车等企业,按原定办法上交税利,如与外商、外地企业合资,合资部分可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