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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法规;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六)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七)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正当权益;
  (八)举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在开发区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可能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险,应向开发区内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十二、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账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十三、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歇业手续。不再复业的,还应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签证的清算报告,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汇出。
  十四、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应报开发区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招聘中国国内和外国、港澳台等地区的职员和工人。
  十六、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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