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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2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内的房地产抵押。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籍以取得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为房地产抵押的主管机关。
  区房地局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审核、权证核发、查询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有效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成为抵押人。
  依照本办法接受房地产抵押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抵押权人。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合同。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和文物古建筑的房地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其他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四)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八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应连同该房屋座落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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