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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沿江河的通道闸和下水道出口闸,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汛期防守,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时,由防洪设施专业管理部门通知产权单位限制使用、改建或封闭。
  第二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设施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破堤扒口、修建通道;
  (二)倾倒垃圾、废物;
  (三)擅自砍伐护堤林木;
  (四)在非港口装卸区擅自装卸货物;
  (五)擅自修建各种设施或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妨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因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照明设施的,须报经照明设施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照明设施损毁时,应及时向照明设施专业管理部门报告。照明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 路灯柱周围1米内,不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各种物料。不准擅自利用灯柱挂横幅标语和张贴广告。非路灯管理人员不准攀登灯柱。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灯电源上接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它附属设施。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为维护市政工程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施工资格而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设施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对责任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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