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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试行)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试行)
(抚政发[1992]15号 1992年1月1日)


  为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风险抵押承包,系指承包企业的经营者、承包集团或企业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以承担承包期内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的一种管理形式。
  二、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包死基数,保证效益,欠收抵赔,承担风险;
  2、承包合同指标不变,抵押期与承包期一致,风险与收益相对应;
  3、有利于稳定和维护金融秩序。
  三、风险抵押承包主要形式:
  1、经营者个人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
  2、承包集团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由经营者按承包合同规定组成承包集团,实行集团承包的企业);
  3、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工效挂钩企业)。
  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凡具备条件者,也提倡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
  四、风险抵押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其数额:大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二千元,中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一千五百元,小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一千元,承包集团一般成员为经营者抵押金数额的80%,具体数额由承、发包方协商确定。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内部职工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根据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的不同职责和承包风险,结合职工实际承受能力划分具体档次,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为增强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条件的承包企业要从每年留利中提取5%至10%,作为企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承包期内可参与流动资金周转。承包期满,经审计完成合同的,可按企业留利使用分配比例结转使用。
  五、企业经营者及承包集团的风险抵押金,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本部门企管办负责收缴、存储、退还。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风险金的管理工作。对不能按期收缴及风险金管理混乱的,由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管理。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其经营者或承包集团成员的风险金,也要按上述规定管理。企业内其他层次人员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收缴,设专账管理,存入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风险抵押金可视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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