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经营房地产业,对土地的使用权,按照《
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土地经营房地产的,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或批租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年度制定房地产生产经营计划,报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委、建委备案,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房地产生产经营统计表,报市外经委、建委和统计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按照《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转让、租赁、赠与、继承。
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其价格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买卖房屋,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备案;
(二)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由买方持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立契审核手续。
(三)买卖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在三十天内,持交易契纸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及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在本市购买、租用房屋或使用土地,用于其驻武汉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用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