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2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居住、工商业、旅游业的公共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设立和对外履约由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外经委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经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按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批程序,向市外经委提出书面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建委申报开发公司资格等级证书。
(三)自接到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技术资质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中外方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