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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一)协议出让
  1、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受让方简况、申请理由和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置、面积、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方案(含开工时间和建设工期)、使用年限、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和付款方式,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2、受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出让计划和本暂行规定及基准价,与拟受让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出让合同经批准后,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招标出让
  1、受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招标出让方案,发布出让招标书和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2、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向受理部门送交投标书,并按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和手续费。中标者的保证金可冲抵出让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3、受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主持开标 、评标、决标事宜 。中标者,由受理部门代审批部门签发决标书。
  4、中标者持决标书与受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三)拍卖出让
  1、受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发布拍卖公告和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2、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报价起点5%向受理部门交付竞买保证金和手续费,成交者的保证金可冲抵出让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3、受理部门主持拍卖,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报价最高者,并当场签发拍卖书。
  4、竞买成交者持拍卖书与受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逾期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理部门签署的协议书、决标书、拍卖书无效。不按合同规定交付出让金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受让者提供土地,分别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受让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出让合同规定和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受让者违反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或荒芜土地的,出让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 、经营土地或荒芜土地满两年的,原审批部门可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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