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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失效]

  (十)临时用地到期后,终止使用权或者延长使用期的。
  第五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含各种集市贸易市场)、停车场等发生土地变更的,可由其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 凡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与土地有关的它项权利转移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与土地有关的它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与土地有关的它项权利转移登记。
  第七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土地登记及吊销土地使用证:
  (一)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二)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的;
  (三)土地使用者自然消失,不再使用土地的(含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使用权期满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规定使用土地的。
  第八条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本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本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含外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部队、铁路、驳岸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受理;其余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由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江阴市、无锡县、宜兴市辖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书,如实填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交承办机关办理。
  第十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原土地权属证件(土地申报登记证明、土地证等);
  (二)项目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定点图、协议书、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三)标明尺寸、比例、四至的变更用地平面图;
  (四)共用(合用)土地的协议书及分摊面积表;
  (五)与土地变更有关的其它证件。
  第十一条 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相符、手续完备、无争议、符合土地登记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
  权属、来源、界址、面积、用途等方面有争议和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应补齐证件、手续或经调解和依法处理后,方准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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