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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统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统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工资水平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通知
(京劳外企发字[1992]367号 1992年9月25日)


  为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外商投资环境,扩大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2年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自主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地方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自主决定,需超过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五十的,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考核认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企业到银行支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时,仍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如实填写用途和数额。
  五、劳动工资统计报送方法仍按有关规定制度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统计工资总额,数字准确,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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